環境監測就好比尺子,“尺子”不準、數據“摻水”會影響監測的質量。今后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市場,不斷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山東省生態廳擬制了《山東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截止到4月16日前。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提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認定為弄虛作假:
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水質監測點位屬性的;
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者周圍局部環境的;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者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者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者輔助設施的;
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者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水質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擅自修改數據的等。
對弄虛作假行為的監測機構,將由負責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環境監測服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不予采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監測或者運行維護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