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政策說明會,對日前印發的《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進行解讀。《意見》規定了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16種情形。據了解,市級層面出臺此類規定在全國沒有先例。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并明確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其中,對未批先建的單位,未驗先投的單位及個人,超標排污的單位,散亂污企業,以及未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部分違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處罰。
《意見》還明確了6種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超標倍數較小的,污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
同時,《意見》明確,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嚴重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按程序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意見》對減免行政處罰規定進一步細化,旨在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精神,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集中力量精準打擊惡意嚴重違法行為,是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