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綠色發展是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的關系。生態環境是高質量發展的核心目標之一,是衡量高質量發展成效的重要標尺,生態環境治理更是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有效手段。環境治理有效促進了區域高質量發展、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高質量發展,從宏、中、微觀三個層面對我國高質量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然而,新冠肺炎或將改變環境治理與高質量發展之間的關系,使其朝向兩個相反的方向發展。
第一個方向是環境治理更為有效地發揮促進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成為促進中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新世紀以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繁爆發,從2003年的SARS、2009年的H1N1甲型流感病毒、2017年的H5N7禽流感病毒到此次的新冠肺炎,這些事件讓我們一次次重新審慎思考人與自然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從“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由古至今,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思考從未停止,而在人與自然“和諧—緊張—和諧……”的關系變化中愈發深刻。從這個角度看,新冠肺炎何嘗不是一次人類發展歷史中的預警。各級地方政府、企業、公眾將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使得地方政府合理加強環境監管,企業轉型升級生產方式,公眾積極參與環境治理,充分發揮環境治理對高質量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二個方向是環境治理為“穩就業、保增長”讓路,變為制約中國高質量發展的短板。隨著疫情逐漸得到控制,各地抓緊復工,生態環境部門也開始實施差異化環境監管。建立和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積極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對復工復產重點項目、生豬規模化養殖項目,優化環評審批流程;免除部分企業現場執法檢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這些差異化政策將在很大程度上加快復工復產,減輕新冠肺炎的經濟損失。然而,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結構不同,受疫情影響的差異,在差異化環境政策實施過程中,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的行為可能出現異化。政府行為貫穿于中國能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研究的兩大脈絡,也是決定環境治理是否能夠促進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新冠肺炎帶來的短期和長期經濟損失將直接影響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及其在增長與環保之間的權衡決策。此時,如果地方政府舍不得短期經濟利益,就可能在差異化環境政策實施中“放水”,回到用環保換溫飽的老路。
現階段,評估新冠疫情的經濟影響非常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要關注新冠疫情后如何更加堅定不移地推動疫情后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地方政府選擇第一個方向,而不是第二個方向。
新冠肺炎疫情過后,應當更加關注地方政府和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和污染排放方面的行為是否出現變化。第一,地方政府是會為了彌補經濟損失或保證增長速度而放松環境規制,還是會重新審視經濟發展與自然生態的辯證關系而加強環境規制。第二,生產企業是會為了快速復工生產而“報復式排放”,還是會以疫情為契機,轉變生產方式,朝更加高質量的方向發展。
對于不同的城市,地方政府應當結合各個城市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損失程度,以及這些城市的環境基礎,把城市劃分為“經濟損失大、環境基礎好”“經濟損失小、環境基礎好”“經濟損失大、環境基礎差”“經濟損失大、環境基礎好”四種類型。本著“既不能因生態環境監管而耽誤復工復產,也不能因復工復產而破壞多年來的生態環境治理成果”的原則,制定差異化的生態環境治理政策方案。對于“經濟損失大、環境基礎好”的城市,應當在疫情后采取適度的環境監管力度和方式,在保證環境質量不下降的前提下,推動經濟恢復與增長。對于“經濟損失小、環境基礎好”的城市,應當在疫情后加強環境監管力度,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對于“經濟損失大、環境基礎差”的城市,應當在疫情后嚴防企業“報復式排放”和政府過分放松規制。對于“經濟損失大、環境基礎好”的城市,應當在疫情后維持原有環境監管力度,穩步推進高質量發展。
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社會的沖擊是暫時的,不會改變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最終目標。相反,新冠疫情下由于交通阻斷等原因造成的不便,反而可能成為推動傳統生產經營模式轉型升級的契機。作為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有效手段,新冠肺炎疫情后的生態環境治理也應當是升級版的,高度警惕“報復式”排污,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科學評估監管效果,充分利用精準化環境治理,“一城一策”地推動疫情后的經濟恢復與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