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部決定制定《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十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442-2008)是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主要依據之一,比較完整地對近岸海域監測工作進行了規范。近岸海域監測涉及《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1-7、《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92 等的要求,原標準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將原則要求細化為針對操作的規范化要求;對已經開展但未形成國家標準的工作提出了方法和要求,起到了對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化的作用。隨著監測技術的發展和監測要求的加強,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的工作需要。為建立國家生態環境綜合評價技術體系,滿足全面反映國家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狀況,規范和統一國家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評價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根據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際情況和標準化需求,組織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大連市環境監測中心提出標準修訂的建議,并著手相關標準修訂的準備工作。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開展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能力調查,對 48 個開展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沿海監測站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有 16 個開展了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16 個開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8 個開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8 個開展了潮間帶監測,同時各沿海省份均組織開展了生態遙感監測。故此標準的修訂需要對內容進行全面完善。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一部分,針對監測實施方案編制、監測用船及安全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修訂了監測實施方案編制,包括監測內容和頻次、分析方法選擇、質量管理等;
——增加了對采用小船進行淺水區域采樣及人員保護相關內容;
——增加了樣品編碼、樣品交接、分析測試自控等內容。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二部分,針對數據處理、統計、審核與提交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完善了數據處理、數據報送和數據存檔部分;
——增加了數據審核、審核問題判斷及處理。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三部分,針對原標準中海水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內容,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細化了海水水質采樣裝置的相關內容;
——完善了海水水質現場測試項目、測試方法的選擇要求;
——修訂了部分海水水質樣品保存時間;
——補充了可選擇的海水水質標準分析方法;
——增加了現場測試質量控制和分析人員自我質量控制。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四部分,修訂主要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沉積物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調整了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
——增加了可以選擇的相關標準分析方法及要求;
——完善了涉及質量管理相關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員的自控要求;
——補充了 2 個分析方法,作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五部分,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增加按照 GB 18421 開展例行監測的相關要求;
——細化了樣品制備的過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選擇要求;
——補充質量控制相關要求。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六部分,修訂主要針對原標準中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按照例行監測項目和其他監測項目對監測內容進行了規定;
——增加確定葉綠素 a 檢出限的內容。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七部分,為標準修訂增加的部分,規定了入海河流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內容在地表水監測要求基礎上,重點規定了適用入海河流監測的要求,包括:
——入海河流監測的一般要求;
——樣品采集;
——分析方法;
——質量控制。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八部分,規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響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內容在原標準和污染源污水監測的基礎上,重點增加了適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監測的要求,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監測內容,規定了例行監測的直排海污染源規模、監測時間、頻次和監測項目;
——完善了分析方法選擇、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將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報說明作為資料性附錄。
——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響監測的監測頻次和監測項目。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九部分,針對近岸海域突發性應急事故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增加了綠潮的定義和相關內容;
——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與方案修訂,完善了監測方法選用、應急監測頻次調整要求;
——取消了科研監測相關內容和生境損耗定義等。
本標準作為修訂后標準的第十部分,針對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評價和報告編制要求,包括對近岸海域環境(水質、沉積物、生物和生物質量、海濱浴場)、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評價與報告編制,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評價和報告編制,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
——增加評價分析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修訂了近岸海域沉積物質量分級評價標準;
——增加了生物質量等級分級標準和生物多樣性等級分級標準;
——增加了有關污染物入海量計算和評價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