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及其周邊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立和監測的指導意見》。詳情如下:
山東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及其周邊地下水
水質監測井設立和監測的指導意見
為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方案有關要求,指導山東全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化工企業及其周邊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設立和地下水水質監測工作,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法律標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
(三)《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
(四)《地下水監測工程技術規范》(GB/T 51040—2014)
(五)《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DZ/T 0270—2014)
(六)《水文水井地質鉆探規程》(DZ/T 0148—2014)
(七)《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價工作指南》(環辦〔2014〕99號)
二、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設立
以監測第一層地下水為主,兼顧周邊飲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標,掌控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監控企業地下水污染狀況,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建設項目特點設立化工企業聚集區、化工企業及其周邊地下水水質監測井。
根據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水質監測井按以下兩類區域進行設立:
A類:有穩定含水層,滲流相對滯緩的黃河沖積平原區、山前沖洪積扇下游地區及風化裂隙水地區。
B類:無穩定含水層,滲流相對較快的巖溶裂隙水、構造裂隙水地區及山前沖洪積扇中上游區。
水質監測井與化工企業聚集區邊界或化工企業邊界距離,在A類區域原則上不大于1千米,在B類區域原則上不大于2千米。
(一)化工企業聚集區。根據法律法規等要求,結合當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區域地下水水質變化為原則,確定監測井設立數量,監測井總數原則上不少于5眼。
1.A類區域監測井的設立。每1.0—1.5平方千米區域內設立1眼監測井;設立背景監測井1眼,布設在聚集區地下水流向上游;污染擴散井2眼,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在聚集區兩側盡可能靠近聚集區邊界處,各布設不少于1眼;污染監測井不少于2眼,布設在聚集區地下水流向下游。
2.B類區域監測井的設立。每1.5—2.0平方千米區域內設立1眼監測井。在地下水主徑流帶上布設不少于3眼監測井,其中,背景監測井在聚集區的上游主徑流帶上布設1眼,污染監測井在聚集區內及下游主徑流帶上各布設不少于1眼。
(二)化工企業。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等要求,結合當地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設立。
1.A類區域場地監測井的設立。
(1)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為一、二級的建設項目或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符合一、二級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場地,監測井設立一般不少于3眼,應至少在建設項目場地,地下水主徑流帶上、下游各設立1眼。其中,環境影響評價為一級的建設項目,應在建設項目總圖布置基礎之上,結合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應急響應時間要求,在重點污染風險源處增設監測點。
(2)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為三級的建設項目或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符合三級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場地,監測井應至少在建設項目場地地下水主徑流帶下游設立1眼。
2.B類區域場地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原則上參照A類區域要求設立。在監測井較難布置的基巖山區等,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為一、二級的建設項目至少設立1—2眼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等級為三級的建設項目根據實際確定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數量。
(三)其他。
1.化工企業聚集區或化工企業場地,下游地下水主徑流分布有飲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標的,應當在場地邊界下游1千米外設立1眼監測井。
2.化工企業聚集區內的化工企業,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或有關部門行政許可有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在化工企業場地邊界下游和重點污染風險源處設立監測井。監測井盡量做到相互兼顧,一點多用,以盡量減少監測井數。不具備地下水水質監測設立條件的,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可開展土壤監測。
3.明確監測井的基本功能,如背景值監測井、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等。
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井深及土建、鉆探要求
(一)監測井深。
在A類區域,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以監測第一含水層為原則,不打穿第一隔水層。有關要求執行《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DZ/T 0270—2014)。
在B類區域,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井深應滿足當地近三年地下水最低水位下30米。
(二)監測井土建。新建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結構、井管材質、建井止水等土建工程應執行《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DZ/T 0270—2014)要求,井壁管應高出監測井附近地面0.3—0.5米,預留地下水水位監測口(孔),并做好監測井口(孔)保護。
(三)監測井鉆探。監測井的施工必須有完備的地質編錄及“成井”資料,“一井一檔”建立“成井”檔案。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應按照《水文水井地質鉆探規程》(DZ/T 0148—2014)的要求開展鉆探工作,保障監測井鉆探質量。監測井的施工必須有完備的“成井”過程。
四、監測項目、頻次和數據報送
(一)監測項目。監測項目包括常規因子和特征污染因子。常規因子為《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地下水質量常規指標項(除放射性指標、微生物指標等)。特征污染因子應在綜合分析聚集區地下水歷史監測數據,并準確掌握企業產排污狀況、固廢浸出液成分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各環節的前提下確定。特征污染因子應根據監測結果和聚集區產排污變化情況動態調整。
每次采樣監測時,應同時記錄地下水水位,作為監測數據一并報送。
(二)監測頻次。
1.常規因子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年2次,分別于每年枯水期(5—6月)、豐水期(8—9月)進行監測。
2.輕污染和中污染化工企業聚集區、化工企業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年3次,分別于每年豐水期(8—9月)、平水期(12月—1月)、枯水期(5—6月)進行監測。
3.重污染聚集區、化工企業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分別于每年豐水期(8—9月)、平水期(12月—1月)、枯水期(5—6月)和其他(2—3月)進行監測。
監測頻次可根據地下水質變化情況調整。事故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加密監測頻次。
(三)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調整。開展兩個自然年水質監測后,對常規監測項目穩定達標或水質穩定的,可以減少監測頻次,減少頻次的順序為其他(2—3月)、平水期(12月—1月)。
(四)數據報送。監測數據和評估報告應當在監測工作結束10日內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五、責任主體
化工企業聚集區管理部門和化工企業,負責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設立、建設、維護和水質監測、數據報送等工作;監測井廢棄后,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封井工作。
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驗收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布設、建設、鉆探由責任主體自行組織有能力的單位實施并確保符合國家的有關規范,責任主體自行組織驗收,并按照“一井一檔”要求編制成井檔案。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監管,組織開展監測井建設的指導工作,并對已驗收的監測井進行抽查檢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七、有關事項
全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地下水污染狀況專項調查中涉及的154個化工企業聚集區按照本意見中“化工企業聚集區”的要求開展工作。
國家或省對于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設立和監測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