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已掌握的情況,游泳場所當中出現的主要衛生問題有:
游泳場所水當中的余氯濃度過高或者過低;
游泳場所水中檢出大腸菌群、細菌總數等微生物的指標不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游泳場所水質濁度、尿素等指標不符合衛生要求;
另外,除了水質檢測,游泳場所的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和游泳場所附屬的設施也是監督抽查的地方,比如更衣室、洗浴間,更衣室內有一些二氧化碳、濕度等微小氣候指標不合格的情況,也存在管理制度制定不詳細、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游泳場所多長時間進行一次水質檢測,又是誰負責檢測的?
首先,游泳場所經營者是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所以,從咱們國家現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當中,對經營者履行它的主體的管理責任和落實相關衛生管理要求是提出非常嚴格和細致的相關規定的。
關于水質檢測,實際上是對管理者具體的要求之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水質檢測有三種:
第一,由經營者自主定期定時對游泳場所的水質和相關的衛生條件來進行檢測和管理。
比如說,強制性浸腳池水當中的游離性余氯,就是消毒液的濃度,泳池水的余氯,游泳場所的水溫,還有相關的pH值和渾濁度,一般要求管理者在開場時間內每四個小時就要進行一次自測。在北京,要求管理者在用游泳池水質檢測儀自測完之后,還要及時在游泳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相關的公示。
第二,要求游泳場館的經營者,每年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游泳場所水質和相關的衛生指標進行一次實驗室的檢測。
同樣的,檢測報告也要貼在游泳場館的公示欄當中,這個公示也是開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四個小時的自測是通過快速檢測設備,比如余氯比值盒、水溫劑、渾濁度計,還有一些pH試紙來測相關的指標比較簡單,而且是定量的方式檢測。如果我們發現游泳場所的經營者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每年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它的水質和衛生狀況進行檢測,游泳場所經營者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相關的抽檢任務,各個省、市、地相關衛生監督機構對轄區內游泳場所的水質和相關衛生指標進行監督抽檢。
依據相關的規定和要求,向全社會公示游泳場所衛生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理結果,讓大家能夠對整體游泳場所衛生狀況有一個非常好的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