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農村水利水電司組織編制了《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農村供水工程監督管理,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
今年以來,關于農村飲水的話題十分火熱。年初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今明兩年要提高6000萬農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之后財政部發文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近期水利部的調研中又著力強調加快建立合理水價機制,力求讓農村群眾用上放心水、交明白費。無論是對農村用戶終端用水的直接改善,還是通過收費機制保障供水企業和供水過程的持續性,種種實質性的舉措都體現出國家對農村供水的重視程度之高。
近期《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的出臺,更是為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提供了有益的標尺,與下一步水利工作的重心“補短板、強監管”直接呼應。《監管辦法》對農村供水工程的監督檢查單位、直接責任單位、監督檢查范圍及主要方法、問題認定、責任追究、整改措施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使農村供水工程的監管工作可以有的放矢地開展,有助于提升農水工程建設和運營質量,保障農村居民真正地喝上好水。
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供水工程監督管理,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工程是指為滿足農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不包括灌溉用水),向縣(市、區)以下(不含縣城城區)的鄉鎮、村莊(社區)等居民區生活飲用水供水的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和由水利部門負責監管的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的監督檢查,不含農村分散供水工程和由住建等部門負責監管的城鎮供水及其管網延伸工程。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水利部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供水工程的監督檢查單位,負責實施檢查、問題認定、督促整改與責任追究,水利部指導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
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水利部授權開展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落實農村供水保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機構開展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推動落實問題整改,必要時實施責任追究。
第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單位(含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是農村供水工程的直接責任單位,應全面落實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責任,并對監督檢查單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是所管轄范圍內農村供水工程的監督責任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統籌協調,督促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形成合力,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是對水源、取水工程、輸配水工程、水廠、運營管理、安全管理等各個環節建設、運行、管理、維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農村供水工程的質量、安全、合同、資金監督檢查參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利資金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執行。
第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采取暗訪、檢查、督查等方式。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的主要方法:
(一)聽取直接責任單位情況介紹,向相關單位問詢了解情況;
(二)實地檢查工程建設、管理、水量水質保障、供水設施設備維護等情況;
(三)查閱有關工程建設和管理資料;
(四)與相關人員座談,走訪用水戶;
(五)對發現問題線索進行延伸檢查。
上述相關單位是指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檢驗檢測等市場主體,以及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相關人員是指農村供水工程直接責任單位、相關單位的人員或與工程有關聯的人員。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結束后,監督檢查單位應及時編制監督檢查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驗做法、發現問題、整改要求及責任追究建議等內容。
第十一條
對于當年已經接受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巡視、審計、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的,除確有需要外,原則上本年度內不再重復檢查相關內容。
第四章 問題認定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問題是指直接責任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的問題。農村供水工程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較重和嚴重三個級別。農村供水工程違規問題分類見文末附件1。
監督檢查單位根據本辦法對農村供水問題及其嚴重程度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單位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時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予以確認。農村供水工程問題確認單(式樣)見文末附件2。
第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如有異議,可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申辯。派出監督檢查單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被檢查單位提供的申辯材料及相關規定作出接受或拒絕申辯的決定,應允許被檢查單位申請復議。
第五章 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水利部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一省一單”“一項一單”等方式印發整改通知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相關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緊盯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建立整改問題臺賬,動態管理,對整改結果、效果進行銷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據本辦法實施加重一級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包括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行政管理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包括對直接責任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運行、管理、維護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以及該人員的部門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等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水利部按照管理權限責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直接對農村供水工程問題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八條
對直接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
農村供水工程直接責任單位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見文末附件3。視問題嚴重程度,確定是否對行政管理責任單位進行追責,但通常不高于對直接責任單位的追責等級。
第十九條
對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對于通報問題拒不整改或一年連續被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建議停職、調整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章規定的責任追究。
對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直接責任單位或行政管理責任單位實施。視問題嚴重程度,由行政管理單位確定是否對直接責任單位的部門責任人或領導責任人進行追責,但通常不高于對直接責任人的追責等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十八條(三)(四)項和第十九條(三)(四)(五)項實施責任追究:
(一)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停水事故(連續停水斷水超過1個月,且供水影響人口超過1000人);
(二)因管理原因供水水質嚴重超標(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且供水影響人口超過1000人);
(三)其他嚴重問題。
第二十一條
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等級責任追究的直接責任單位和行政管理責任單位,由水利部在官方網站公示1個月。
第二十二條
對于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發現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檢驗檢測等責任主體存在的問題,由水利部責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或建議地方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水利部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問題清單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建議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對相關行政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一)故意隱匿問題的;
(二)玩忽職守對重大問題失察的;
(三)濫用監督檢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國家及被檢查單位秘密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