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 5749-198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水質指標由GB 5749-1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
a)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
b)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c)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增加了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銻、鋇、鈹、硼、鉬、鎳、鉈、氯化氰;并修訂了砷、鎘、鉛、硝酸鹽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增加了甲醛、三鹵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環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滅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樂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馬拉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敵敵畏、草甘膦;修訂了四氯化碳;
d)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鋁;修訂了渾濁度;
e)放射性指標中修訂了總a放射性。
刪除了水源選擇和水源衛生防護兩部分內容。
簡化了供水部門的水質檢測規定,部分內容列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增加了附錄A。
增加了參考文獻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表3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所規定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建設部和衛生部備案,從2008年起三個部門對各省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全部指標最遲于2012年7月1日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浙江省衛生監督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于1985年8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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