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我國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開發方針,做好城鎮節約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資源,實現城鎮污水資源化,減輕污水對環境的污染,促進城鎮建設和經濟建設可持續發展,指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標準。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業用水水質》
本標準為第四項。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給水排水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建設部城市水資源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城市排水集團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星海、秦永生、宋蘭合、陳艷卿、甘一萍、武江津、孫長虹、張桂花、邊際、胡俊。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標準規定了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進行地下水回灌時應控制的項目及其限值、取樣與監測。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標準適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為水源,在各級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外,以非飲用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進行地下水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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