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廣東省兩會期間,省政協委員、民革惠州市委會主委、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劉恒蓉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建議惠州建立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落實機制。
劉恒蓉說,生態環境修復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快建設國內一流城市、推進美麗惠州建設,加強生態修復責任落實刻不容緩。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落實主要存在生態修復責任主體單一、生態環境修復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與生態修復技術性不足等問題。
劉恒蓉建議,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現有上位法或地方法規中對于生態損害和生態修復并沒有明確規定,與生態修復有關的法律文件分散在各級環境保護法規及相關政策中,生態環境修復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因此,有必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環境質量狀況,制訂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規定具體的責任類型和適用情形以及處罰措施,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詳細的方針策略指引。此外,要深入推進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健全部門間合作機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評估技術體系,引入獨立的、專業性強的第三方技術單位,確認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及其程度、認定因果關系和可歸責的責任主體,為制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量化生態環境損失提供技術依據和重要證據。
劉恒蓉表示,中小企業數量多、分布廣,但普遍缺乏環保意識,眾多生產實踐中造成的環境污染不亞于大企業,且其中大多數無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造成“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因此,要加強中小企業環境執法監督管理,在出現環境違法時立即予以發現、糾正和整治。同時,要建立生態環境修復磋商機制和專用基金,建立和完善各級領導干部環境責任考核制度。研究確定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污染防控責任以及考核標準。特別是基層村(居)干部的換屆選舉,建議引入管轄區重大環境事件發生“一票否決制”,為農村社區環境責任追究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