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農田灌溉水質監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農產品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布,1992年和2005年分別進行了2次修訂,本次為第3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
2.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3.增加了農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等術語與定義。
4.增加了總鎳、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胺等9項農田灌溉水質選擇控制項目限值。
5.修改了對農田灌溉水質的監測要求。
6.增加了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廢止。
本標準是農田灌溉水質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地方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應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農業農村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1月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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